问题 | 商铺误差面积国家标准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屋面积误差问题,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主要涵盖以下三个重要方面:首先,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若出售方所交付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存在差异,倘若合同中对此未作出任何具体规定或者约定不够明确时,将以面积误差值在3%这一数值作为判定该房屋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以及应由双方各自承担何种责任的依据。其次,若面积误差值在3%以内,则购房者应当依照合同中的相关约定,按实际测量的面积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的房款,但不得以此为由单方面解除合同。最后,若面积误差值超过3%,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同时向开发商索回已支付的全部房款及相应利息;若购房者仍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则房屋的实际面积若超过原定的3%,则超出部分的所有权应归属购房者所有,且无需再支付额外的房款。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合同未作约定的,按以下原则处理:(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面积误差比=─────────────×100%合同约定面积因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规划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第二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买受人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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