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没有协议如何认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定是否构成“借名买房”时,我们需要考虑以下三大要素:首先是对该房产的实际使用权和控制权;其次是实际支付款项的所有权;最后就是当事人关于借用名义购买房产的约定是否明确。具体而言:(1)借用他人名义购房,后续由于借用人与登记人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如果双方曾约定其中一方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并且将房产登记在他人名下,那么实际上借用人拥有该房产的权益。此时,如果借用人依据合同约定请求登记人(即出名人)协助办理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法院会予以支持。然而,如果该房产因为登记人的债权人申请查封等原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转移登记,或者涉及到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则不适用上述规则。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当事人之间必须事先签订书面协议,或者有充分的证据可以证明借名购房的事实。同时,借用人不得以自己是实际出资人为理由,对抗善意第三方,除非第三方明知或应当知晓这一情况。(2)当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他们确有为买房子支付了相应款项,但却无法证明彼此之间存在借用名义购买的协议时,他们提出的确认该房产属于自身所有,或者要求为其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诉求,法院不会支持。在此情况下,出资人只应依据出资的实际情况,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权益,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偿还所欠款项及其利息,但不能据此取得房产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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