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局如何处理一房两卖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买卖交易过程中,如若卖方实施了一房多售的不当行为,买方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向房地产开发公司提出补偿诉求,亦或是要求解除合约关系,同时追索退还其先前支付的所有购房资金以及相应的利率收益。此外,倘若实际状况导致购房计划无法顺利完成,买方同样拥有权利针对此类情况提出退款申请,收回已经支付的购房资金及相应的利率收益,并要求赔偿金额不超过其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一倍的经济赔偿金。另一方面,若商品房购销合同签署之后,卖方再度将同一套房产出售予他人,这无疑会对商品房购销合同的既定目标产生直接影响,在此种情形之下,未能成功购买到房屋的买方有权请求解除该份合同,追讨其已支付的购房资金及相应的利率收益,并获得损失赔偿,同时也可选择要求卖方支付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总额一倍的赔偿金作为赔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支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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