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质量不合格的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发现在购买的商品房中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您有权要求相应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履行其应负的质量保修责任。针对在保修期限内出现且属于保修范畴内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皆有义务进行及时修复处理,同时必须对于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在此方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明确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此类商品房的销售应负起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双方签约时,应当在合同中详细约定好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重要条款。质量保修期自商品住房交付之日开始计算。为了确保消费者权益,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应短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诺的保修期持续长度;倘若该保修期持续时间短于《规定》中所明确的最低保修期限,那么其保修期限则不得短于该《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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