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房延期房屋内质保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出卖方如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者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项,经过合理期限内的多次催告后仍然无法履行义务,则其中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解除该项合同关系,此种情形下,法院通常会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针对逾期交房的情况,当事人可依法进行催告,若催告无效且对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主张解除合同,同时要求返还首付款以及定金,并且要求开发商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开发商延期交房的问题,购房者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开发商发出催告,敦促其尽快完成交房事宜,并就具体的交房时间进行协商。如果经过购房者的催告后,开发商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交房义务,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该份购房合同。在此类纠纷中,开发商应当按照购房合同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购房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具体金额或损失赔偿的计算方式,则应当参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由具备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来确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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