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判给谁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一房多卖商品房的情况,其房产权利的归属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明确,具体来说:1、在已经完成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将享有该房产的所有权权益;而对于那些尚未进行登记过户的买房者,他们有权追究开发商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违约行为;2、若两名购房者均未依法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的话,那么已先行办理了房屋预告登记手续的购房者将具有优先权,而另一名购房者则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开发商提出违约赔偿要求;3、如果既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没有进行预告登记,但其中一位购房者已经合法地占有了争议房产,那么他将享有优先权,而另一位购房者同样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违约赔偿要求;4、最后,如果两位购房者都没有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手续以及预告登记手续,并且也都没有合法地占有争议房产,那么首先支付了全部房价的购房者将享有优先权,而另一位购房者则可以向开发商提出违约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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