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交房违约哪个部门管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假如开发商未能如期遵从定约约定,未及时向买受人交付房屋,关于这类事宜,可以建议移交给领域内的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妥善处理。依据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下属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地产行业实行全面而合法监管的权力与职责。在此情况下,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购买者,可以向开发商发送正式的催告通知,以督促其尽快履行交房义务,同时对于逾期交付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应予以相应的赔偿。倘若在收到催告通知后的三个月期限内,开发商仍未完成交房手续,且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和说明,那么,房屋的所有权人和购买者便享有单方面解除房屋购买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先前支付的房款及利息,同时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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