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天井欺诈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相关条文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的欺诈行为,须依照消费者诉求进一步追加赔偿损失的金额,而此项追加赔偿的金额应相当于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所需支付的费用的双倍。同时,最高人民法院亦在其发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示,在房地产市场交易活动中,如出现下列五种情形之一,致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有权申请退还购房款项及其利息,同时要求赔偿实际经济损失,同时还可以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1)出卖方故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设定抵押权的事实;(3)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他人,或者所售房屋属于政府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4)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未及时通知买受方,又将该房屋抵押给他人;(5)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出卖方又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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