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成都楼市延期交房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那些不幸遭受逾期交付房屋之痛的业主,他们享有权利向开发商发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催告通知书,以明确表达自己的需求和立场,责令对方必须在合理且必要的期限内立即履行交房义务,同时还需要对因延误交房而给业主们带来的额外损失给予相应的赔偿。2、如果在发出催告两个月之后,开发商仍未按照约定如期交房,也没有给出确切且合理的借口来解释未能按期交房的原因,那在此特殊情况下,身为业主的您便有权利依据法律规定,主张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购房合同关系,并要求其全额退还所有已支付的购房款项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同时还需承担起相关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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