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官司到哪里起诉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的案件,应当在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之相关规定,仅限于以下情形,才由本条文设定的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一)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审理;(二)由于港口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而引发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以及(三)对于由于继承遗产纠纷引起的诉讼,则由被继承人去世当时的居住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此外,根据《民法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任何主体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时,都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形式的起诉状,并且应依照被告方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若书写起诉状确实存在困难,可采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将其记录在案,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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