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有划拨土地的房产纠纷一般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在未得到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的明确批准下,便与受让方签署了涉及到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相关合同,那么此种情况下应被认定为该项合同无效。
(2)当双方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直至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之前,终于接收到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的许可并且完成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时,此时应当被认定该项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皆因在此期间内,土地使用权拥有者已经成功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他们有权根据法定程序进行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3)如果双方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直至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之前,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已经同意了此次转让行为,并且由受让方负责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受让方所签署的合同可以视为具有补偿性质的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受让方需要向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从而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那里获取出让土地使用权。尽管受让方并非通过原始的转让合同来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他们仍需依据协议内容对原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4)如果双方在达成转让协议之后,直至进入法律诉讼阶段之前,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已经决定不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而是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话,那么土地使用权拥有者与受让方所签署的合同也可以视为具有补偿性质的合同。同样地,虽然受让方并非通过原始的转让合同来获得土地使用权,但他们仍需依据协议内容对原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给予适当的补偿。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按照国务院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除符合本规定第十二条所列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情形外,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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