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履行仲裁裁决书迟延利息的责任如何追究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逾期未按照法庭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利息支付的情况,债权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请求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均须遵从已生效的法院判决、裁定,如若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关于逾期未按照法庭判决支付违约债务利息的问题,其处理方式应遵循以下步骤:首先,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进行计算,即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其次,如果被执行人未按照判决、裁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所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金。换言之,在法院作出判决之后,倘若债务人未能按照判决书所指定的期限内偿还债务,那么他将需要按照上述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于逾期债务利息的具体计算方法,若双方事先已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清,则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6%作为年利率进行计算。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而对于超出24%但不足以达到36%的年利率部分,这部分债务利息将被视为自然债务,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债务人予以偿还。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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