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和县安置房面积不够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明确规定,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补偿面积问题,均应以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础进行计算,且该房屋建筑面积则应以房产所有权证书记载的数值为准;
2、如在房地产拆迁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对于所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与实际测量结果存在差异时,应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所得出的数据为准; 3、房屋征收作为国家针对非国有资产在经过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其前提条件必须是出于“公共利益”的需求,并且要确保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4、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况下,并在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方可依照法定程序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5、在征地拆迁实践操作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的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6、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的情况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另一种情况是由拆迁方提出司法强拆申请,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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