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法院不宣判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业开发企业未能严格遵循其与购房者签署的房屋买卖协议中所载明的各项合同条款,那么此种行为便可以被认定为违约行为,从而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此类情形之下,若该份合同书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违约金的具体数额,那么违约方就应当依照约定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设定过低,以至于无法完全弥补由于违约行为所带来的直接或者间接经济损失,那么受损方有权向司法机关或者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合理调整违约金的数额,以便更好地填补损失。反之,如果违约金的金额过高,远远超出了实际损失的范围,那么受损方同样有权利向上述相关机构申请适当降低违约金的数额。然而,在没有任何书面规定违约金的情况下,违约方可能无法通过预先设定的违约金来承担责任,此时他们将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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