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间借贷管辖法院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债权债务-民间借贷 |
解答 |
一、民间借贷管辖法院规定有哪些 有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管辖法院之规制,具体阐述如下:民间借贷纠纷可归类于合同纠纷范畴之内。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明确规定:“因合同纠纷引发诉讼时,可由被告居住之地或合同实际履行地点所属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若针对合同履行地点问题,借贷双方在签约之时未能对该事项作出明确定义或存在模糊界定,且后期亦无法通过协商达成书面补充协议的情况下,参考对合同相关条款或惯常交易规范的解读结论仍然无法明确,则应将款项接收方所在地址确认为合同的实际履行地进行认定。换言之,借款人若遭出借人借助借款之名提起诉讼,此时出借人即为款项接受方,其所在地法院自然就拥有了对该案行使司法管辖权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间借贷管辖的规定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多由借款人居住地或协议履行地法院审理。双方如指定审判法院,且该约定符合法律关于管辖的规定,则有效。未指定时,接受款项方所在地视为合同履行地,出借方作为货币接收方,其所在地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民间借贷管辖权规定有哪些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贷款协议执行地法院管辖。若借贷双方未明确合同履行地且未补充约定,依条款和习惯也无法确定时,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还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间借贷纠纷依《民诉法》第23条,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未明合同履行地且无法协商补充的,依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仍无法确定时,以款项接收方(即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出借人可在此地法院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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