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商品房预售证怎么处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未经获取相应许可便擅自启动商品房预售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必须由房地产开发的主导监管机构,也就是所谓的“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制止其违法行为,并采取没收所有违法所得的严厉措施,同时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所收取的预付款进行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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