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二卖构成诈骗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实践中存在着“一屋两售”的现象,这种行为可能涉嫌构成我国法律中的合同欺诈罪。具体来说,卖方通过与他人签署房产购买合约来收取预付款项,但随后却将该房产权属变更至另一位买家手中。这类情况下,如果卖方具备将这些购房款项非法占有的意愿,并且买方在此过程中有误认为自己已经获得了房产所有权等错误认知,以及最后卖方确实成功获取了购房款项,那么就可能符合诈骗案的构成要素。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此类行为被视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采用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时,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若数额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则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而当数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时,则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样需要承担罚金或没收财产的刑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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