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了预售合同没有购房合同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中,若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售登记程序,但尚未启动银行按揭流程,倘若买方不慎遗失合同,则可以通过报纸发布契约无效的公告,公示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凭刊载公告的报纸向原进行预售登记的相关机构申请撤销先前所签订的合同,之后便可与开发商重新缔结一份新约,同时再次进行预售登记。反之,若房屋购置合同的预售登记已顺利完成且银行按揭已正式受理,此时若买方不幸遗失合同,除需按照上述第二种情形实施相应的手续之外,还需同办理该笔按揭业务的银行签署一份协议更改书,并将新版合同呈送至银行予以封存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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