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定金认购房产公司违约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通常情况下,在签署的各类合同中都会明确指出定金的相关职责与范围以及对违约责任的定义。当其中一方未能如期履行合约义务或在执行合同时未遵循约定标准时,则应承担包括继续履行合约条款,实施有效补救策略并补偿另一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在内的各类违约责任。在此基础上,当双方中的一方通过明确声明或者以自身行为展示出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依照法律,另一方可在合约履行期限截止前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如果契约签订之后,买家因故不再有意购买该房屋,但又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解除合同的特定情形,那么,作为购房者,他/她将不得不承担起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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