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质量问题赔装修费是多少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住宅装修赔偿的相关事宜,国家已经确立了统一的一般性装修标准,这一标准已经被纳入到对于选择收购方式或选择修缮方式的房屋总房价的1.3倍赔偿和16%赔偿之中,因此,我们不再需要针对不同类型的住宅装修进行额外的评估。但是,如果单独的装修评估结果显示其价值超出了一般装修标准再加上评估价13%的差异性装修赔偿,那么我们将会提供相应的差价赔偿;反之,如果单独的装修评估价低于一般装修标准加上评估价13%的差异性装修赔偿,那么我们会退还多余支付的赔偿金额。在进行房屋装修赔偿之前,我们需要先对房屋进行评估。在各地区制定评估条例的过程中,当确定房屋的新旧程度,或者是在选取成交案例进行修正时,都应该将装修因素对成交价格的影响排除在外。根据《国务院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产的评估价并不包括装修因素,这里所说的“装修”并不是指房屋建筑中的装饰部分工程。作为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必须要符合验收标准才能交付;另外,房屋内部的粉刷、油漆以及涂料等,也应当包含在市场评估价之内,而只有房屋的二次装修、商业用房的改造等才需要单独进行评估。
法律依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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