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行政诉讼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如出现未能按期交付房产的情形,尽管这本身并不涉及任何违法行为,但无疑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如果经过系统性的催促,并在合理期限内得到了开发企业的全力配合和积极响应,那么在此情况下,买受人虽不能直接撤销相关协议,但仍然保有向开发商索取其所遭受损失赔偿的合法权益。而如果在同一催告程序之后,开发商仍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交付手续,且未能提供充分的解释或者理由以澄清这一问题,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便有权申请解除合同,同时所有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亦应由开发商承担全部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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