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违约时间是怎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交付期限的界定,主要依据于房地产开发商是否按照购房合同所约定的时间节点如期完成房屋的建造与验收。经由买受人以书面形式向出卖方提出交房请求后,若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出卖方仍未能履行该项义务,则买受人有权要求其对于逾期交付期间内的衍生损失进行赔偿;倘若在同等条件下,经过三次以上的书面催告,出卖方始终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交付房屋,并且未提供任何正当理由来解释其行为,那么买受人便有权利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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