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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泽京地产房屋质量问题由谁负责
分类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针对房屋质量存在问题且仍处保修时期之内的情况,售后服务的责任自然而然地落到了开发商的肩上。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开发企业必须对其所出售的商品房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以及保修责任等相关事项进行详细约定。保修期自房屋交付之日开始计算。对于商品住宅而言,其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的存续期;若存续期短于《规定》中所设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则保修期应不低于《规定》中所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至于非住宅商品房,其保修期限同样不能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中所约定的保修期的存续期。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任何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有义务承担保修责任,并且还需对由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如果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或用户使用不当导致的损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无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非住宅商品房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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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21:53: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