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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律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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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

法律冲突是指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一般认为,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之所以会产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出现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二是所涉各国民法上的规定不同;三是司法权的独立;四是国家为了发展对外民商事关系,必须承认内外国法律的平等,亦即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承认所涉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上述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种类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问题。除此以外,国际私法有时还需要解决同一国家民事法律的区际冲突、人际冲突和时际冲突等问题。

1.区际法律冲突(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s)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为区际私法(private interregional law)。区际法律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这些国家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域,因而在其国内,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_(即区际法律冲突)需要解决。

例如,美国是个联邦国家,它的各州都保留有相对独立的私法立法权,因而在美国每个州都有自己的私法或民法,各州之间的法律冲突很早就有,所以美国的国际私法正是在解决这种每时每刻都在发生的州际法律冲突的基础上发展、完备起来的。

2.人际法律冲突(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国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不同阶级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人际私法(private interpersonal law)。因为在有些国家中,往往无统一适用于该国全体公民和不同种族、宗教或阶级的人的民法,譬如在印度,关于人的身份的法律、亲属法和继承法等方面。信仰印度教的人受印度教法支配,信仰波斯教的人受波斯教法支配。如果不同宗教信仰的人因继承关系发生诉讼,印度法院就要依据印度的人际私法来判案了。

人际私法跟国际私法有很大的不同。国际私法是解决不同国家(地域)法律的管辖空间上的冲突问题,而人际私法所要解决的只是在一个国家内部哪一部分人应适用哪一种民法的问题。因而,在国际私法上,人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跟国际私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也不是处于同一平面的,而是在首先确定了应适用特定国家的法律作准据法之后才提出来的。当然,人际私法和国际私法都采用间接调整方法,这又是两者的相似之处。

3.时际法律冲突(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

时际法律冲突是指可能影响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新旧、前后法律之间的冲突。解决时际法律冲突的法律制度叫时际私法(private intertemporal law)。例如中国1950年《婚姻法》规定五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婚姻从习惯.而1980年《婚姻法》则禁止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结婚,现有一对1979年在中国结婚的表兄妹于定居美国多年后,男方在美国提出婚姻无效的诉讼,这时美国法院不但得首先确定究竟应适用中国法还是美国法的问题,而且如在确定应适用中国法后,还要进一步确定得适用中国1950年《婚姻法》(这时他们之间的婚姻将被认为有效)还是适用1980年《婚姻法》(这样他们之间的婚姻将被认为无效)。这就是典型的时际法律冲突现象。

四、法律冲突解决的历史发展阶段

1.依本国的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自中世纪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代起的几百年历史中,国际私法基本上依靠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但由于各国冲突规范存在的差异,完全通过各自国家的冲突法来指引应适用的法律,往往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实体法,从而不能取得判决的一致,而判决的一致本是国际民商事交往的安全所需要的,因而在19世纪末以后,出现了国际冲突法条约。

2.依统一冲突规范解决法律冲突。18世纪中叶,由于孟西尼(Mancini)的倡导,开始出现了统一各国冲突法的尝试。追求冲突规范的国际统一是想通过彼此适用同一冲突规范指定同一国家的实体法作为同一国际民事关系的准据法,这样不论案件在哪一国提起,均能得到同一的判决结果。

上述两种解决途径,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没有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因而它们只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属于间接调整方法。不管是通过国内法中的冲突规范指引的准据法,还是通过国际统一冲突规范求得的统一适用的实体法,到底都只是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它并不一定完全符合解决国际民事案件的需要,也不一定符合其他国家的法律观念,因而不一定为其他国家所接受,从而进一步导致统一实体法的产生与适用。

3.依统一实体法解决法律冲突。这种新的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即是通过制定一些统一的实体规范(uniform substanrive rules),以消除彼此在民、商法上的歧异,并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而也就可避免再从不同国家的国内法之间作出选择。因而这是一种直接调整方法。

在严格的意义上讲,如果采取统一实体法途径起到消除与避免法律冲突的作用,就不属于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后如何解决法律选择的问题了。正因为如此,国内外部分国际私法学者,从传统的冲突法观点出发,并不承认它也属于国际私法的范围。但是,如果从广义的角度看,统一实体法既然也是涉外民事生活中大量出现法律冲突,现实生活提出了解决这种冲突的任务后产生的,所以越来越多的学者已认为国际私法可以包括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大都认同这种观点。但本书限于篇幅,只在少数章节中涉及统一实体规范。

 

 

 

 

法律冲突相关词条

  • 区际法律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是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冲突。多见于联邦制国家或复合法域的国家,如美国、加拿大和英国。这些国家内部有多个具有独立法律制度的行政区域,因而在其国内,常有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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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7:2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