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冲突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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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冲突法概念冲突法又称为国际私法,是指因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有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而产生的法律。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多称为“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英、美等国则更多地称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而立法上,更有直接称之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的。 二、冲突法范围国际私法包括以下几类规范: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即规定在内国的外国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规范。这种规范的效力是产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前提条件。如果一国立法不允许外国人享有某方面的民事权利,那么在该国境内就不会发生这方面的涉外民事关系。更不会发生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2)冲突规范,即在调整涉外民事关系时,指定应该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的总称。在今天,各国的国际私法仍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3)统一实体规范,也称统一私法规范,即指国际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中直接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实体规范。 (4)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即规范司法机关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的规范,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即规范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的规范。 三、国际私法的特征一是强调了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而调整对象的不同正是区别不同法律部门的出发点;二是突出了国际私法的本质特性,即它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因各国民、商法规定不同而产生的法律冲突;三是反映了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和制度的特殊性,肯定了冲突规范及与之相联系的各种制度构成了国际私法和主要内容;四是指出了为实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任务,国际私法还应包括其他三类规范。 四、冲突法的渊源(一)国内立法国际私法规范最早是在国内立法中出现的,而且直到今天,国内立法仍是国际私法最主要的渊源。国际私法所包括的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程序规范,都可见于国内立法之中。 (二)国内判例所谓判例,是指法院先前的某一判决具有法律的效力,从而成为以后审判同类案件的依据(故又有称为“先例”的)。一国法院的判例是否可以成为该国国际私法的渊源,在国际私法实践中是有分歧的。大陆法系国家早先一般不承认判例可成为法律渊源,而英、美等普通法系国家却是一直以判例法为主的国家,在这些国家,国际私法规范也主要以判例形式而存在。 (三)国际条约从19世纪起,国际社会便已开始从事统一冲突法、统一程序法和统一实体法的工作。目前,国际公约越来越成为国际私法规范赖以存在的基本形式之一。 (四)国际惯例国际私法中的国际惯例是由两部分组成的。其中一部分是如《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称的“作为通则”(general practice)并“经接受为法律”的那些国际习惯。要构成这类国际惯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经长期普遍的实践而形成为通则。即所谓的“物质的因素”。二是必须经国家或当事人接受为法律,即所谓的“心理的因素”。这类惯例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另一部分则是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只具有任意法的性质,而且严格地说,即使经国家认可采用,也只有经当事人接受,才对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五、冲突法的基本原则在进入全球化的时代,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应是主权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国际协调与合作原则和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它们使国际私法在调整国际民事活动中,既能维护自己国家和人民利益,又能促进国家间平等互利交往和保障全人类共同的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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