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销售纠纷案件管辖如何确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纠纷过程中,如当事人要求法院解除合同、追回房款或者支付违约金等事项时,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然而,若涉及到不动产物权的确立、分割以及与之相关的相邻关系等事宜,则必须将案件提交至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精神,因合同产生的纠纷,应由被告所在地点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同时,根据该法案的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明确规定,涉及不动产纠纷的诉讼,必须由涉及的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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