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两卖的人如何判决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经由完成房屋转让程序的购房者得以拥有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一种不动产,其所有权的变更须进行登记,且此项登记行为被视为生效的必要条件。任何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购房者均已合法地获取了该商品房的所有权,其他购房者不得对此提出异议或主张权利。
然而,若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者与房屋出售方存在恶意串通,共同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那么其他购房者有权主张该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归还因该合同而取得的房屋。 其次,对于尚未完成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者而言,他们依法享有向商品房出售方追索违约责任的权利。在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因此,当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屋出售给他人时,导致原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此时其他购房者可要求商品房出售方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包括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相应利息、赔偿相关损失,并且还可以请求出售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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