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名买房打官司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借名购房行为所潜藏的诸多风险,二中院的法官给予了特别的提醒,他们强烈建议那些有此想法的借名者尽量避免借他人名义购买社会保障性质的房屋。
然而,若借名购买的对象并非属于违背国家法律或者政府政策的范畴之内,那么在选择借名人选和登记人名录方面,双方应当签署一份正式的书面协议,用于明确规定出资方以及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同时,如果条件允许的话,还可以考虑对这份协议进行公证处理。作为出资方,在支付购房款项的过程中,务必保留好相关的银行转账记录、收据以及收条等重要凭证,这样即使在没有书面协议或者房屋登记人否认借名购房事实的情况下,出资方也能以此为依据向对方提出相应的债权主张,从而尽可能地降低自身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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