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收房如何量房间面积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面积差额补偿问题的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范如下:倘若实测面积较之于合同中所记载的面积有所增加,而且增幅在百分之三之内时,买方应当依照既定的价格进行补充支付;
然而,如果增幅超出了百分之三,卖方应当负担多余部分的房价款项,并将此一部分的所有权移转至买方名下。 另外,如果实测面积相较于合同约定面积呈现减小趋势,并且减幅在百分之三以内的话,卖方须向买方退回相应的房价款项及利息;但是,当减幅超过百分之三之际,卖方有义务以两倍的金额向买方偿还多收的房价款项。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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