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预售证备案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房地产开发商在尚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预售活动时,其与购房者所签署的相关合同将被判定为无效,从而失去法律效应。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乃是开发商开展预售业务的必备前置条件。因此,已购买了此类房屋的业主有权依据法定程序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有的购房合同,并请求开发商对其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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