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宁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处理方案如下:
1、依据相关规定,当守约方意识到另一方可能无法按期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立即向其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合约履行。 2、若违约方在接收到该停止履行的通知后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充分担保或恢复履行能力,并且仍然强求预购房者继续执行原协议,那么守约方有权对此表示异议,并可依法行使解除权,废除此项合约。 同时,违约方需承担因此而产生的各类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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