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违约交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倘若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遵守契约中的约定时间完成房产的交付任务,这将被视为是严重的违约行为。在这种情况下,购房者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主张对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追究。如果经由购房者多次敦促后,开发商仍然未能在预定的三个月期限内完成房屋的交付事宜,并且没有充足的理由来解释延迟的原因,那么购房者便有权利单独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签订的房屋销售协议,同时产生的所有财务亏损应全部由开发商负责承担。
然而,若在经过多次催促之后,开发商成功在三个月时间内完成了房产的交付工作,那么在这个阶段,购房者并未获得解除房屋购买关系的法定权利,但是他们仍然可以向开发商提出索赔申请,针对其逾期交付导致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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