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预售购房合同已经备案了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购买房产并完成备案程序后,相关的购房合同同样需依法履行备案登记手续。
1、首先,作为开发商,他们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于所有购销交易签署的购房合同均须履行备案登记义务。若某些开发商无视该项规定,可能原因是缺乏相应的预售许可证或其他相关手续,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备案工作。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选择退房,同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然而,若开发商已具备完备的五证,但仍未及时履行购房合同备案登记职责,消费者可向当地房管部门提出投诉,寻求解决方案。 2、其次,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严格监管,对房地产开发商预售商品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以此来保障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防范预售阶段“一房多卖”现象的发生。对城市中心区域内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进行登记备案管理,即为每套预售房屋合同赋予独特编号,明确禁止私自修改合同内容,确保在预售过程中同一套房屋仅能出售予一位买家,这无疑能够有效避免商品房预售过程中的重复销售和重复抵押问题。除此之外,购房合同登记备案亦是购房者申请贷款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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