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珠海市有多少期房现在是停工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交房日期如期完成交付工作,且经过我方多次合理催告后仍未在三个月内履行义务,那么作为购买房屋的消费者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赔偿损失,具体为逾期交付期间的经济损失;对于银行贷款方面,通常情况下不会受到影响,消费者仍需持续按期偿付贷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如果经过我方合理催告后,开发商仍然无法在三个月内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或理由,那么作为购买房屋的消费者则有权利解除合同,选择退房。在此种情况下,消费者还可同时办理与银行贷款相关的解约手续,但前提是必须提前归还所有剩余贷款本息。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