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买房趁早退房是否违反房地产法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房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及规定,与出售方签订协议以达成共识,进而提前结束交易过程;又或是在满足合同条款中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情形时,向出售方发送暂停交易的通知。只要通知顺利送达至出售方手中,即意味着房屋买卖合同得以正式解除,从而实现退房之目的。
然而,倘若购房人并未满足退房所需具备的必要条件,那么他们在大多数情况下将无法提出撤销要求。若盲目强行中断交易,可能会导致其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亦成为难以规避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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