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件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地产争议诉讼时效之法律规定如下:房地产争议诉讼实效为三年,该期限从权利人得知或理应得知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如若权益受伤害之日起已逾二十年,则人民法院将不再提供保护; 至于涉及不动产所有权及登记返还财产等事项,则不受诉讼时效之限制。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九十六条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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