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莎延期交房是合法的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收款方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期限完成房屋移交工作,则视为其存在违约行为。在此种情形下,购买方有权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正当权益,对其进行严格的法律追责,以维护自身合法利益受损。假如经过严格地在合理周期的催促下,收款方依然无法按期履行房屋交付义务,且并未给出充分、真实和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其延误行为,那么购买方将享有权利通知解除该项合同,同时所有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均须由收款方全额赔偿。
然而,若在经受过多次催促之后,收款方可在三个月的时间框架内在规定期限内顺利完成房屋移交,则购买方将失去根据上述规则立即通知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购买方依旧密切关注着房屋交付的进程,并且保留向收款方提出索赔要求的权力,以弥补因逾期交付而给自己带来的额外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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