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期房停工一年多怎么办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工程停滞问题,这属于显著的合同违约行为,即是指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预定日期内完成工程的情况下,作为建设方的业主有权终止该项建筑施工合同,并且向承包方追讨损失赔偿,除非双方在合同中另有特殊条款进行约定。
同时,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时,如果业主有理由请求终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那么他的请求应当得到法院或其他司法机构的支持和认可: 第一,承包方有明确的表态或者通过实际行动证明其不再履行主要的合同义务; 第二,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工程尚未合法完工,并且在经过业主善意提醒后的相应合理期限里依然未能完成; 第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并且承包方有意无意地拒绝进行修复工作; 最后,承包方将建筑工程非法转包给他人,或者把部分工程违法分包出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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