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的欺诈行为好认定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几种情形均可被视作为“欺诈行为”:
首先,在销售现房时,将质量欠佳或不合格的房产谎称为合格甚至优质房产予以出售; 其次,销售现房过程中,蓄意隐瞒房屋实际面积,意图从中获取暴利; 再者,将普通合格的房产冒充成优质工程,借此欺骗消费者并获取优质工程所带来的额外利润; 最后,销售明知无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公开销售的房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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