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案强制执行流程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所做出的司法裁决书具有创设、变更以及移转物权等法律效力。因此,您可以依据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相应的房产过户手续。
然而,如若房地产管理局及被告方未能积极予以配合,您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届时,法院将会向房地产管理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确保您能够顺利地将该房产过户至您个人的名下。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九十一条 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经拍卖、变卖,直接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 对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 第四百九十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者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且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 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者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 第四百九十三条 拍卖成交或者依法定程序裁定以物抵债的,标的物所有权自拍卖成交裁定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接受抵债物的债权人时转移。 第五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林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船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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