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发商欺诈安置房怎么赔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当出现特定情形时,买方可依法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先前支付的房款及其产生的相应利息,并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其金额上限为所购房产总价的一倍。此项权利的具体来源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八条规定。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如果因卖方的行为导致购房合同的目的无法达成,无法获得房产的买方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1)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卖方未及时通知买方,却将该房产抵押给了第三方; (2)在签订购房合同之后,卖方再次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方。这意味着,对于先购买房产的人来说,他们享有一种惩罚性的赔偿请求权。在行使解除购房合同、收回已付款项和利息以及赔偿损失等权利的同时,他们还可以要求卖方承担不超过所购房产总价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此外,第九条也对卖方的行为进行了规范,规定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如果卖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买方同样有权行使上述权利: (1)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2)卖方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售给第三方或者作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3)卖方与第三方恶意串通,另行签订购房合同并实际交付房屋,导致买方无法获得房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即房屋先买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购房人在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购房款一倍的惩罚性赔偿。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二)开发商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三)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人无法取得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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