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样叫欺诈买房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欺诈行为的实务界定范畴,我们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即故意隐瞒和不实宣告。相对而言,在法律层面来看,不实宣告与故意隐瞒两者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它们的共同点在于:责任人本应对接收者披露真相信息,但却故意逃避承担此项义务,最终使接收者误解情况,并因此做出了与自身真实愿望背道而驰的法律行为。
依据相关的司法诠释和理解,在涉及到房产交易的契约关系中,特别针对卖方的三种欺诈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卖方故意隐瞒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一关键事实; 其次,卖方故意掩盖所出售房屋已经设立抵押权的事实; 最后,卖方蓄意隐瞒实际上已经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或者用作拆迁补偿安置用房的客观事实。总体而言,任何遭受欺诈的当事人,当他们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均有权要求对方全额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购房款、按照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资金利息以及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然而,对于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问题,应当根据受害方实际遭受的损失程度来进行衡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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