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纠纷仲裁一方不到场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可知第一百零九条明确指出:如果被告被强制要求出庭,但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然没有充分正当理由拒绝出席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有权采取拘传措施。
第一百四十三条则进一步规定:若原告在收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可视为撤回诉讼;而当被告反诉时,法庭可以缺席审判。 第一百四十四条则再次强调:如果被告在接到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庭审,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庭审的,法庭可以缺席审判。 然而,如果被告必须到庭,那么法庭可以采取拘传措施。 此外,《民诉意见》第一百一十二条还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所述的必须到庭的被告,特指那些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且不出庭便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的被告。同样地,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果他们必须到庭,但经过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缺席判决是相对与对席判决而言的。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如果只有一方当事人到庭,那么人民法院将只针对到庭的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核对证据、听取意见。在审查核实未到庭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状或答辩状以及证据之后,依法作出的判决即为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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