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房多卖谁享有权限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房产交易中的“一房二卖”现象,如果其中一套房子已经完成了过户手续,则其产权归属应为先完成过户的那一方。若两套房产都尚未办理过户,且其中一套正在进行预告登记,那么这套进行预告登记的房产将归属于该方所有。而对于既没有完成过户也没有进行预告登记的房产,其产权则应归属于实际占有该房产的一方。对于有效合同的签署方,他们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对于可撤销合同的签署方以及无效合同的签署方,他们同样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
此外,如果一方采用欺诈手段,使得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的民事法律行为,那么受到欺诈的一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撤销申请。 在不动产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方面,根据法律规定,只有经过合法登记后,才会产生法律效力;反之,未经登记则不会产生法律效力,但法律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形除外。例如,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其所有权就无需进行登记。 最后,当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他/她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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