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买卖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部门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您所在地区设有专门的房屋管理机构,您可直接前往该机构寻求帮助;若是您所在地区并未设立此类机构,您亦可选择向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寻求协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享有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初审权,但本法另有特殊规定的情况除外。 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三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涉及重大对外关系的案件; (2)在本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力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则规定,高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力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而第二十条则进一步指出,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以下两类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被认为应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则规定了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则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同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同一诉讼涉及的多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位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那么各个该等人民法院均拥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法院管辖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