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的遵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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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概念分析法的遵守也称为守法,是指组织和个人,依法行使法定权利和履行法定义务,做法所要求或允许做的事,不做法所禁止的事。 1 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的内容非常广泛,法不可能对社会主体的每一项活动都加以调整,而只能对那些有必要以法的形式加以调整的部分加以调整。因此,社会组织特别是个人的活动,还有相当一部分与法没有必然的或直接的关系。也因此,法的遵守或守法不是指也不能是指社会主体的活动或行为都必须符合法的要求。不少教科书都说法的遵守或守法是指“人们的活动都必须符合法的要求”,这是不确切的。 2 法的遵守既包括遵守规范性法文件,如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包括遵守非规范性法文件,如判决书、裁定书、结婚证、逮捕证等,这些非规范性法文件是实施规范性法文件的结果,也有法的效力,必须遵守。但这一点往往被人们所忽视,他们往往以为守法就是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而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公安、税务、工商、环保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非规范性法文件不重视,甚至拒绝服从,这是需要解决的问题。当然,就这两者说,首先是遵守规范性法文件,在现代国家,尤其要注重遵守国家宪法、法律。 原因和意义分析主要是出于以下原因来守法: 第一,出于功利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守法可以获得好处。 第二,出于惧怕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守法是为了避免受到法的追究亦即避免法的制裁。 第三,出于习惯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从它们一成立或一出生起,就被要求服从法或被教导服从父母、权威和法,逐渐形成守法的心理和习惯。 第四,出于法的意识的原因。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与现行法制相协调的法的意识,这种意识使得他们能自觉地守法,使自己的与法有关系的活动或行为具有合法性。 第五,出于道德的、正义的、契约的、舆论压力的原因。对有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来说,他们把是否守法看成是否道德、是否正义、是否合乎社会契约、是否能赢得社会舆论的事情。 主体分析法的遵守或守法虽然是一切法制的基本要求和内容,但并非在一切国家都存在普遍的守法。在不同类型的国家,守法的主体是不同的。在专制制度下,例如在中国封建社会,统治者奉行的信条是:“夫生法者君也,守法者臣也,法于法者民也。”就是说,君主立法,官吏执法,百姓守法。在这样的社会,守法的主体主要是甚至只是黎民百姓。在资本主义社会,情况有很大改变,讲究人人在法面前平等,包括国家机关在内的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都是守法的主体。只是由于这是一个资本万能的社会,经济上的不平等决定了事实上不能真正做到守法的平等,难以实现真正普遍的守法。 在社会主义社会,守法的主体应当是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这里讲的组织,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也包括一切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这里讲的个人,包括一切人,从普通公民直到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中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我们的社会,法的遵守的主体之所以应当具有这样的普遍性, 首先是因为我们的法应当是社会上占人口绝大多数人民群众意志的反映,守法就是实现最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一般说它也能得到大多数人的自觉遵守。从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具有真正普遍守法的可能性,是社会主义法制优越于其他法制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我们的社会,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般应当是统一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应当是一致的,社会组织的职权和职责实际上是合二而一的。权利和义务的这种统一性,要求一切组织和个人在依法行使权利或职权的同时,也要依法履行义务或承担职责。再次,历史的经验教训也表明,只有实现普遍守法,法制的存在和发展才是可能的、顺利的,如果有的人守法,有的人可以不守法;有的组织守法,有的组织可以高居于法之上,超越于法之外,就不可能有事实上的社会主义法制的存在,就不可能抑止天怒人怨,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次又一次的小的像反右、大的像文革、更大的像罗马尼亚事变、像苏联解体这样的历史性震颠。 实现条件和途径法要获得有效的遵守,其条件和途径至少包括下述诸点: 1、 法本身要便于遵守。这就要求: 第一,法要具有可行性。行不通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第二,立法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实效,不仅仅是为了好看。仅仅为了表现人家有的法我们也要有,以表示我们也是法治国,但实际上在立法时对有的法或法的规定就没打算去很好地实现,这样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的遵守。 第三,法本身要科学,要协调统一,要明白易懂,能够为人们特别是为律师、法官和其他法的工作者所清楚地理解,如果法的规定相互矛盾或不好理解,必然不可能都得到普遍遵守。 第四,法须公布,不溯及既往。不加公布的秘密的法不可能获得普遍遵守,昨天的人们无法用今天的法衡量昨天的行为,今天的人们无法用明天的法衡量今天的行为。 2、执法、司法机关要严格执法和司法。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能正确理解法的内容、含义和精神,正确实施法。另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本身要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和适用法。再一方面执法、司法机关要能准确地运用法处理问题和案件。 3、公民要自觉守法。法的实现,需要尽可能依靠公民自觉遵守,把守法变为自觉的行为,从而使法的遵守获得可靠的群众基础和社会基础。为保证公民自觉守法,应当注意解决这样几个问题: 第一,要在理论上使公民确实理解,在实践上使公民确实能感到守法就是实现自己的意志和利益。 第二,要使公民确实理解和感觉到守法的确与实现自己的民主、自由和其他各方面的权益是统一的。 第三。要使公民确实感觉到守法的确是自己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为要做到这些,就要增强公民的法的意识,就要在全社会培养和形成遵纪守法的社会风尚。 4、干部要带头守法。这是由我们国家的性质和干部在国家中的地位所决定的。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一切干部都应当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而不应当是人民的主人,更不应当是骑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老爷。如果党政干部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公职人员而是老爷,国家就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国家,就是假社会主义国家。在我们的国家,干部的职责,主要就是依法办事,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并且带动广大群众守法。干部只有带头守法,才有资格要求和带领群众守法。如果干部知法犯法,不把法放在眼里,任意违法而又无人制止,可以逍遥法外、鱼肉人民,那就会造成混乱、腐败、黑暗的局面,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就会跨下去,所谓社会主义法的普遍遵守,就只能是漂亮的空话。 在我国,多数干部是能奉公守法的,但也有一些干部法制观念十分淡薄,甚至自命特殊,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自己可以超越于法之外,甚至凌驾于法之上。他们当中,有的利用职权营私舞弊、贪污盗窃、投机倒把、侵吞国家和人民的财产;有的假公济私、违犯法定制度,为自己的子女和亲友非法地提供各种方便;有的把自己所在单位当作独立王国,实行家长制,不把党纪国法放在眼里,作威作福、称霸一方;有的执法犯法,刑讯逼供,大搞法西斯审讯,任意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有的采取卑鄙手段,敲诈勒索,收受贿赂。干部中这些破坏法制的行为,严重挫伤了群众守法的积极性,严重损害了执政党和政府的威信,败坏了社会风气。我们的国家要搞好,法要得到普遍遵守,必须改变这状况。首先必须从干部守法做起,清除某些干部头脑里的封建特权思想,凡是干部发生违法行为的都必须依法处理,使干部成为守法的模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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