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怎么约定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逾期交付房屋所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指出:在由出卖人发送催促履行通知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实现交房的情况下,买方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追讨因逾期而导致的时间损失;倘若在经过催促之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然无法按期完成交付,并且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前提下,买方具备解除购房合同并申请退还所支付款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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