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温州市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在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间的农村房屋交易案例中,如经查证并无任何欺诈或明显不公等情况存在,应认定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为合法有效,并驳回当事人提出的退货退款之诉求。
2.若将房屋出售予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士,但已获得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则可判定此份合同为有效,并判决驳回当事人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若将房屋出售予本乡镇范围外的人士,未获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且合同尚未实际执行或购房者尚未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则该合同应被视为无效,双方当事人需各自归还房屋及购房款项。 4.针对将房屋出售予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人士,未获相关组织与部门的批准,且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同时购房者也已实际入住使用该房屋的情况,若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货退款时,必须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以进行相应的补偿。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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