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小产权房赠与纠纷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由于小产权房本身并未颁发正式的房地产权证书,因此该类房屋的物权不具备实现变更的可能。这也暗示着这类房产的所有权及其归属无法在法律制度中得到有效地转移、变动。在此基础上,我们有理由认定该份赠与合同自订立之初即无法正常履行,并被赋予了无效的法律地位。
然而,鉴于建设方或者销售方本身并不拥有对这类小产权房的绝对所有权以及自由处分的权利,他们所实施的针对这些房屋的处置行动实际上应被视为效力待定的行为,必须经过所有者的明确认可才能生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第三百一十二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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