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房预售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之妥善解决方式,以下为相关解读:
首先,守约方有权在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时,及时向违约方发送书面通知,以中止该合同的继续履行。 其次,当违约方收到中止履行通知后,既未能按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担保来保障合同的顺利履行,又没有表现出充分的恢复履约能力之时,若其仍然试图强行要求预购方继续履行原合同义务,那么,作为守约方应坚决拒绝此种无理请求,同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利,行使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的合同关系,并对违约方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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